(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7号发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海河流域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入海河口的管理,维护河口的行洪、排涝和纳潮等功能,保障海河流域中下游地区防洪安全,促进河口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入海河口(以下称三河口)管理范围内进行治理、开发、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三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保障行洪排涝畅通,维护潮汐吞吐,改善生态环境。
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永定新河河口治理、开发和保护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河口管理范围内的港区建设、航道整治、滩涂开发、铁路、公路、水产养殖等专业规划,应当与三河口综合整治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三河口规划治导线是三河口整治与开发工程建设的外缘控制线,除河口整治水利工程外,其他工程建设不得超越规划治导线。
整治河口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规划治导线确需调整的,必须经科学论证,并依规定的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1.纵向为海河防潮闸闸上500米至闸下14300米,横向闸上以河道两岸防洪墙为界,闸下以规划治导线为界,有导堤的以导堤外坡脚线.河口防洪清淤排泥场以围堤外坡脚线.河口疏浚工作场地。
1.纵向为独流减河防潮闸闸上500米至闸下9000米,横向闸上以河道两岸堤防外坡脚线米以规划治导线米以上以右堤外坡脚线米、海挡和大港分洪道南堤及其延长线米以规划治导线.河口防洪清淤排泥场以围堤外坡脚线.河口疏浚工作场地。
1.纵向为永定新河防潮闸闸上500米至闸下19000米,横向闸上以河道两岸堤防外坡脚线米以上以规划治导线米以规划治导线米以上以规划治导线米以规划治导线.河口防洪清淤排泥场以围堤外坡脚线.闸下水下抛泥区;
海河和独流减河的河口管理范围由海河水利委员会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界定。
永定新河的河口管理范围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界定,并报海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在海河和独流减河的河口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输送带、渡口、管道、缆线、排污口、海岸防护整治工程等工程设施的,由海河水利委员会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同意并实施监督管理。
在永定新河的河口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前款所列大中型工程设施的,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海河水利委员会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同意并实施监督管理;前款所列的其他工程设施,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同意并实施监督管理,并报海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在三河口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十七条三河口整治与建设,应当符合三河口综合整治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等有关技术要求。
海河水利委员会管理的河口整治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筹集。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海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核检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三河口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海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侵占防洪清淤排泥场用地,破坏清淤工程设施的,由海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海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海河水利委员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防洪清淤排泥场,是指为维护河口行洪、排涝、纳潮畅通,实施河口清淤疏浚工程设置的贮泥场地。